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形象、商
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等
法律法规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包括前述媒体的互
动、评论、留言等信息;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结合舆情信息性质、传播量、媒体报道热度对舆情信息进行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
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变动的负面舆
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该类舆情传播范围较小,无媒体转载及
持续转发,无延伸报道,且对公司品牌声誉产生较小影响。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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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
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
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
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
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
事会秘书,并具体落实舆情工作小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
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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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舆情工作组设专人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
舆情报送部门、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
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当在
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件真相,并启动舆情处理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对
舆情处置工作的知情范围需严格控制,防止相关信息泄露,引发次生舆情,最大限度地避免或
减少社会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害;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
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
观、中立的态度,低调处理、暂避对抗,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
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工作组应深入调查和研究,
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
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
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将相关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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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所属证监
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原则上不公开回应。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并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舆情工作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
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道,积极回应外界针对
公司的误解误传,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损害公司品牌形象;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
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故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
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敏感信息的媒体,相关信息尚未广
泛传播的,应及时联系相关人员或部门进行删除处理,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
、诉讼等
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针对恶意造谣、传播公司不实信息的,公司将查清事实真相,及时澄清,维护公司
市值;
(七)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
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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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八)加强日常舆情引导。公司应通过公司官方媒体平台、社交媒体平台、合作媒体等
渠道,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积极宣传公司的发展战略、取得的成绩、企
业文化、社会责任等正面信息,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和品牌价值,引导舆论朝着有利于公司
的方向发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前述舆情所涉及的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
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
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
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
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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