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明确捐赠决策程序、管理要求及责任划分,确保捐赠活动合法合规、公开
透明,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
公司名义或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的所有对外捐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捐赠、实物
捐赠(产品、设备、房产等)、知识产权捐赠、服务捐赠等。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优先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研发投入、员工权益等核心需求,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及可持续发展;
规定及时披露,接受股东、监管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捐赠行为规范有序。
第四条 对外捐赠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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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职责: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产 10%的对外捐赠事项;
票上市规则》执行)的对外捐赠事项;
重大捐赠事项;
第六条 总经理职责:
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的对外捐赠事项(不含董事会决策范围事项);
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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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本制度
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将对捐赠事宜统一规划部署,
公司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捐赠。
第三章 捐赠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出捐赠申请。捐赠申请由公司职能部门、下属子公司或相关负责人
提出,明确捐赠事由、捐赠对象(名称、资质、背景)、捐赠方式(现金/实物/其
他)、捐赠金额或物资明细(数量、价值、权属)、捐赠用途、预计实施时间、对
公司的影响等内容,并附捐赠对象资质证明、相关公益项目说明等支撑材料;实物
捐赠需提供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如需)、资产权属证明,确保捐赠物资无权利瑕疵。
第九条 初步评估。牵头部门收到捐赠申请后,会同财务部、法务部进行初步
审核,核实捐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捐赠事项的合规性、必要性及可行性;
对于重大捐赠事项,牵头部门应组织实地调研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核实捐赠对象
的资质及公益项目的真实性,形成调研报告;
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将捐赠申请、支撑材料、审核意见及调研报告(如需)
一并提交至相应决策机构。
第十条 捐赠事项审议。属于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捐赠事项,由总经理办
公会集体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后执行;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捐赠事项,由董事会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执
行。
捐赠事项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由牵头部门负责推进后续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需紧急捐赠的,可
简化决策程序,由总经理或董事长临时决策后先行执行,但应在事后 5 个工作日内
补报相应决策机构审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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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捐赠执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事项经批准后,除紧急情况或小额现金捐赠外,应与捐赠对象
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金额或物资、捐赠用途、交付时间及方式、资金
使用监督、捐赠效果反馈、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由法务部审核后签署;捐赠协议
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捐赠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决策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捐赠的形式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付至捐赠对象指定的合法账户,取得捐赠收款凭证;
签署物资移交清单,确保物资按协议约定送达指定地点并用于约定用途,取得捐赠
对象出具的接收证明;
提供等手续,确保捐赠行为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对捐赠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金捐赠、实物捐赠等类型准确记账;
销手续;
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对外捐赠事项,披露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金额或物资
价值、决策程序、资金来源、对公司的影响等;属于重大捐赠事项的,应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披露;日常性小额捐赠可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汇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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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对外捐赠事项进行审计,重点
核查决策程序合规性、资金使用真实性、捐赠效果等,形成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
牵头部门应跟踪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情况,要求捐赠对象定期反馈使用进展及效
果,必要时可联合审计部进行实地核查;公司接受股东、监管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
督,对相关质疑或投诉应及时核查并反馈。
第十七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对外捐赠、虚报捐赠事项、截留或挪用捐赠资
金/物资、在捐赠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或违规操作等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职务调整等;因违规捐赠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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