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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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管理,根据《公司法》《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80,000 元(税前)
                             。
  (二)独立董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可在本条第(一)款的基础上领取专门委员会
职务津贴,标准为委员会主任每人每年人民币 18,000 元(税前),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年人民
币 12,000 元(税前)。参加多个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独立董事,其委员会职务津贴按其所任职
的委员会数量发放。
第四条    公司拟对独立董事津贴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拟订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发放;独立董事辞职或离任的,按
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
第八条    独立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
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津贴,并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津贴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
信的原则,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公司章程》
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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