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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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德美精
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出、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不再
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
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
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
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于为提高公司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发展提出有价值
意见或做出贡献的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董事的贡献程度制定奖励方案,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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