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常州聚和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好地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效益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常州聚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董事会聘任且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市场水平相适应、与公司及个人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管理责任、权限相契合;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契合原则,薪酬水平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机制紧密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
董事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 1页共 4页
聚和材料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薪酬管理
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岗位津贴;未与公司或子公
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相关薪酬管理
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构
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相
关制度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发生
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 2页共 4页
聚和材料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当年薪酬与绩效或不予发放: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股票发行地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有权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
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经营状况与盈利状况;
(二)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三)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四)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五)通胀水平。
第 3页共 4页
聚和材料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董事会有权对薪酬方案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 4页共 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