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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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建立
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
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党建引领原则。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
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放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依法合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具体要求,科学厘清董事会等治理主体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职责边界和履职方式。
  (三)持续改善原则。建立基于发展实际的目标管理、
过程监控、结果应用、改进提升的绩效管理闭环,构建鼓励
勇于担当、对标先进、追求卓越的激励机制,持续提升管理
水平,持续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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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权责对等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工
资总额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薪酬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
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业绩升、薪酬增,
业绩降、薪酬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党委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前
置研究机构,听取、研究讨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及薪酬方案,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及薪酬方案,监控、指导薪酬制度及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提出建议,并对薪酬制度及方案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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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
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
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原则:
  (一)董事薪酬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
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享受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
待遇,公司不再额外支付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年度津贴与浮动津贴相结合的形式
在公司领取报酬,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
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
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据此作为确定薪酬的依
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享受
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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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
等综合确定。考核周期分为年度及任期考核,最终根据当年
及任期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履职
情况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激励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
调。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制度执行;公司独立董事津贴
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
的部分款项(如有)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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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需服务
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
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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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施行,修改时亦同。2022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八届十二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
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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