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李化毅)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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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李化毅作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
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董
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会议审议的
各个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意见,维护了公司的规范
化运作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化毅,男,1979 年 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博士,研究员。历任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助理研
究员、副研究员、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现任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研究员;2025 年 3 月至今,任公
司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提名委员
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
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
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
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会情况
   任职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董事会及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各项议案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
密切沟通,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
合公司经营实际、行业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独立
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本人对董事会
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
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表决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
独立董事姓名                           缺席次数
           会次数   (含通讯方式)    次数          未亲自参加 (大)会次数
 李化毅        7       7       0     0       否       3
  本人自 2025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担任召集人,并同时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任职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要求,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 1 次,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
  (二)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动态,通过现场交流、视
频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其他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
持密切联系与沟通,积极通过现场交流、线上通讯等多种形
式与公司保持沟通交流,根据实际情况到对公司进行实地考
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研发创新、生产经营等情况。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对我作为独立董事的工作履职积极配合,为我履职
提供了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本人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
持积极沟通。本人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
通过参加审计 2 次沟通会议,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
公正性,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及监督作用。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出席业绩说明会等方
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建议,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有利于公司
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切实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人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评
价,认为公司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
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任职期内,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
同意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职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苏敏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认为所聘任的财务负
责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
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
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选举陈艳华先
生为公司总经理。
     本人就上述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
审核,相关人员均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考其他相关企业、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2025 年 3 月
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本人就董事薪酬相关议案履行了回避程序,并就其他
董事的回避情况进行了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地
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通过现场调研和与管理层的交
流,深入了解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各项业务的经营与发展情
况,严格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审阅并审议了董事会和专门委员
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履行了维护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化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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