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
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发挥专业
特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切实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赵雪媛,女,1970 年 4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博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历任中央财政金融
学院会计系助教;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副教授、教
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曾任合纵科
技 ( 300477.SZ ) 、 蓝 色 光 标 ( 300058.SZ ) 、 阳 泉 煤 业
( 600348.SH , 现 证 券 简 称 为 华 阳 股 份 ) 、 全 信 股 份
( 300447.SZ ) 、 国 金 证 券 ( 600109.SH ) 、 安 通 控 股
(600179.SH)、芯能科技(603105.SH)独立董事,2023 年
至今任三峡能源(600905.SH)独立董事;2025 年 3 月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
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
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
本人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对审议事项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会情况
应出席股东(大)会 3 次,实际参加股东(大)会 3 次,不
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形。本人认为,会议的召
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任职期内,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
定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本人在任职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表决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
独立董事姓名 缺席次数
会次数 (含通讯方式) 次数 未亲自参加 (大)会次数
赵雪媛 7 7 0 0 否 3
本人自 2025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
委员会中担任召集人,并同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任职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要求,
出席审计委员会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 1 次,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本人认为,会议的召
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审阅各项议案,凭借专业技能
和工作经验,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
审议了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各项议案,
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通过现场交流、线上通讯等多种形
式与公司保持沟通交流,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的日常经
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具体事项,并通过董事会、股东
会等方式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对行业发展情况、投资扩展、
市场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汇报,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规范运营并提出专业建议。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能够及时和本人反馈、沟通日常经营、财务情况和
重大事项进展,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
各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保证
本人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职权,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
供了良好的条件。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任期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
持积极沟通。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本人在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有效地深入探
讨和交流,对年报披露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挥独立
董事的职能及监督作用。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出席业绩说明会等方
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建议,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有利于公司
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
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任职期内,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
对该审计机构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同意公司续聘审计机
构的事项,认为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职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苏敏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认为所聘任的财务负
责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
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
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选举陈艳华先
生为公司总经理。
本人就上述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
审核,相关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
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
的情形。公司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考其他相关企业、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2025 年 3 月
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本人就董事薪酬相关议案履行了回避程序,并就其他
董事的回避情况进行了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
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履行了维护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职责。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