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与责任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董事长、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并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与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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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十万元人民
币,具体标准及发放形式以公司股东会决议为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
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不领取董事
薪酬。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
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岗位津贴、
各类补贴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
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七条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月以现金方式发放。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长及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以现金方式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公
司担任双重以上职位的,其薪酬标准按担任的职务报酬孰高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包含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
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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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
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补充。
第十二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
送。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