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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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
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绩效,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管治
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
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
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
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ESG)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的期间,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
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履行对公司可持续发
展及 ESG 事项的监督职责,并对相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从环境、社会和管治(ESG)等方面
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 ESG 主要趋势以及公司面临的有关风险和机遇(如应对气候变化、
水资源管理、健康与安全、社区关系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包括对公
司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减碳路径及气候相关财务风险的识别与监督。;
  (五)监督沟通 ESG 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制定公司 ESG 管理绩效目
标;跟进目标实现的进度,并就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行动提供建议;就将 ESG
关键绩效指标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监督公司 ESG 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包括气候变化、供
应链管理及合规风险。
  (七)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就 ESG 信息披露事项与审计委员会保持沟通,确
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中至
少一次应审议年度 ESG 报告及相关披露事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
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电
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
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
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以下统称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及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三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 ESG 事项、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工作组每 3 年制定一次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告,由工作组
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战略规划报告草拟工作,结合行业动态、产业政策及宏观经
济信息等进行研究分析,编写战略规划草案,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
员会提交正式战略规划报告。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本工作细则中另有要求,其释义与
《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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