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 2025 年度
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简介
刘岳: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学硕士,湖南
省政协委员、长沙市政协委员、“双千计划”学者。1996 年至 2007 年历任长沙
市司法局宣传副科长、长沙市 148 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副主任及主任,2007
年 3 月组建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2013 年 3 月起担任湖南金州律师事
务所董事、高级合伙人,2011 年至今任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4 年 4 月至
今任中南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研究员,2016 年至今任湖南大学校外硕士生导
师,2018 年至今任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校外硕士生导师,2021 年至今任“星辰
智库”法律专家工作室首席专家,2024 年至今任湖南工商大学校外硕士生导师。
员工作职责。
(二)独立性说明
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履职的关系,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等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会情况
应出席次 实际出席 委托出席 应出席次 实际出席
出席方式 缺席次数
数 次数 次数 数 次数
在审议各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过程中,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
与公司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在股东会上认真听取了各位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
本人认为,2025 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相关
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同时,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无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对 2025 年各次董事会所审议的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
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关职责,出席并审议了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至第六次会议《关于公司
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告的议案》 《关于<2024 年年度
《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4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报告>的议案》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 年半年度报
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归属价格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
的议案》
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关职责,出席并审议了第五届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角色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出席并审议了第五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
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归属价格的议案》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
障本人充分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一般职权。在本人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了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的情
形,未发生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生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多次沟通,听取了会
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等工作汇报,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
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通过公司股东会等途径,与公
司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同时,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事项与公司管理层积极沟通。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司开展现场工作,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公司经
营内外部环境和市场变化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行动态,以及利用本
人工作经验和法律知识和提出专业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同时,本人在深入调查
研究的基础上,去年为公司开展五场法律专场培训,涉及企业管理、劳动用工、
合同管理等方面,全面掌握公司管理第一手资料,有效促进依法管理。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需重点关注的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主动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遵
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
作。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
规则》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
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本人及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前述定期/季度报告均签署
了书面确认意见。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公司 H 股发行上市的审计
机构,任期至公司 H 股发行及上市后第一届年度股东会结束时为止。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人认为上述审计机构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对公司
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对上述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4 月 18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案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拟定的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 2025 年度津贴方案,与所在行业
的薪资水平、公司 2025 年度经营计划,以及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及分管工作情况相匹配,对该事项投了赞成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对因从公司离职等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对该等人员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根
据现金分红情况调整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
属价格,并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了解除限售,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处理。
本人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要求,对上述议案均
投了赞成票。
(五)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报告期内,公司顺利完成了发行 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挂牌上市。
本人认为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利于
进一步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提升公司国际品牌形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
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对上述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六)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修订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外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及《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
其他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人认为上述治理制度修订符合中国境内和香港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要求,
有利于保障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积极
发挥作用,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合法运行和科学决策,对上述议案均投了
赞成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管理办法》
《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积极关注公司的运行情况、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治理结构的完善情况等,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实践经
验,对重要事项进行审查、监督以及提供建设性意见。
职责和义务,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忠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报告人:
刘 岳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