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员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还包括记载于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
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
范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锁定
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
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上述增持
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
(二)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
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
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三)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
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
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
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证券交易所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
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四章 禁止买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按照法律、法规
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因个人违规买卖公司股份影响公司经营
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追究其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