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银行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按
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应由五名董事组成,成员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
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监管机构、主管部门
报告工作;
(五)监管机构、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监管机构规定,或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包括会计政策、
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以及风险和合规状况;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
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
(五)监督和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
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提出建议;
(八)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等;
(九)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政策与工作报告,考核评估本
公司案防工作的有效性;
(十)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
(十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行使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检查公司的财务活动,审核公司
财务会计政策,监督公司财务控制情况、重大财务决策及其
贯彻执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
监督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
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根据内控管理部门
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内部
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
价。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
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
现。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
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
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
责追责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续
聘、解聘及其聘用条款和报酬事宜,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定期对外
部审计机构进行评价。
审计委员会定期审阅外部审计报告,督促外部审计机构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审慎发表专业意见。每
年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举行双方会谈,就审计情况进行充分
沟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
价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或电话通
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
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
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事项涉及到有利害
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
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有关议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履行
监督职权作出决议的,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可根据
履行职责的需要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足够的资源支撑,公司审计部作为牵头部门,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协同配合支撑保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须
予以配合,并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支持
审计委员会委员列席公司有关业务监督方面的会议,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
三方中介机构为其履职提供专业支撑,也可以委任内外部特
聘专家列席委员会等相关会议,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监督建
议。相关聘任事项报董事会备案,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
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相关内
容如与后续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一致之处,
均以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准,本公司将适
时予以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