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在 2025 年担任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规定,勤勉、尽责、诚信、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
的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以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完成换届,目前为第三届董事会任
期。截至 2025 年末,公司共有 9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分别为邵一鸣先
生、胡文言先生、戚啸艳女士,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本人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中担任委员,并在提名委员会中担
任召集人。
(三)本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邵一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57 年 3 月出生,1983 年毕业于
青岛医学院医疗系,1988 年获得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病毒学研究所医学博士学
位。邵一鸣先生 1989 年任世界卫生组织(WHO)全球艾滋病规划顾问,1993
至 1995 年任德国雷根斯堡大学研究员,1990 至 1992 和 1996 至 1997 任中国预
防医学科学院副研究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病毒学研究所肿瘤病毒暨艾滋病
毒室副主任,1998 年至 2001 年任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副主任、艾滋病
参比实验室主任,2002 年至 2019 年任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艾滋病首席专家、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病毒与免疫研究
室主任,2019 年至 2022 年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首席专家,2023 至今
任北京昌平实验室领衔科学家,现兼任 WHO 艾滋病毒耐药监测顾问、国际艾滋
病治愈计划顾问,国际病毒命名委员会成员,美国微生物科学院院士。
(四)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
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姓名 是否连续
应参加董 亲自参加 委托参加 出席股东
缺席次数 两次未参
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会的次数
加
邵一鸣 10 10 0 0 否 3
在会议召开前,我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
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我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以及执业经验,对相关议案提出合法、
合理的独立性意见,谨慎、独立行使了表决权,按规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我认为,2025 年度内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等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
对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
(二)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本人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中担任委员,并在
提名委员会中担任召集人。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召集了 2 次提名委员会,参加了 1
次战略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
见和建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内共召开 3 次会议,对高管聘
任、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事前集体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
议。
在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过程中,独立董事未有无故缺席的情
况发生。我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公开向股东征
集股东权利。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上证 e 互动等平台上的提问,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
和关注事项,并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我邀请公司高层当面沟通,参加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 HIV
主题研讨会并提供发展建议,并借助视频电话、网络通讯、不定期会议等方式与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研发进展、
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独立意见和建
议。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积极与我保持日常沟通。作为
独立董事,我仔细审阅了提交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并在必要时向公司
进行问询或要求公司提供更多资料,在此过程中,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及时回复,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亦能虚心接受、充分沟通,为我履职提供了便利条
件和大力支持。根据公司提供的议案内容,基于我的专业判断,站在维护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我对提交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
赞成票。
(六)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基于履行独董工作职责需要,同时为了解最新监管政策及相关案
例,通过公司董办组织及主动了解,我积极学习上市监管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治理准则等系列文件,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年度内先
后参加公司内部培训——《2025 年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合规履职培训》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防范违法违规风险的通知>专题培训》
《新公司法下章程及制度修订重点解读》等,以及证监会、上交所、上市公司协
会组织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各项专题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七)其他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以及战略委员会委员,我会不定期与
公司实控人、董事会秘书等进行深入沟通,通过日常及会前沟通的机会全面深入
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了解相关事项背景,以独立、客观视角,指出日常中
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内控发现的问题督促解决。对于我提出的所有建议,公司管
理层积极配合并采纳落实,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相关规定,我对公司 2025 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与其
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关联交
易预计的事项系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日常商业行为,以市场价格
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公司
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
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会计师事
务所在 2025 年做到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
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
员同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刘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此次聘任财务负
责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提名及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
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相关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
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
求,认真履行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现状,有利于帮助投
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我对公司 2025 年的信
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
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以对所有股东负责的态度,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督促公
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所有股东的合
法权益。
的要求,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
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监督和促进公司完善各项治理,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和义务,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述职人:邵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