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家居: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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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南京我乐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
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连任。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战略投资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两名。战略投资
小组成员由总经理提名,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批准,战略投资小组成员无需是战
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战略投资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投资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包括
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投资小组;
  (四)由战略投资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投资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投资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小组有关成员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
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至少10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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