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
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地参加
了公司 2025 年度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会议;积极地参与了公司的各项重大经营决策;积极地发
挥了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努力维护并有效
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雪,男,196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 年
学财政学专业,硕士学历。曾任山东省临沂财政学校讲师;1995 年 11 月至 1997
年 2 月,任烟台大学讲师;1997 年 2 月至 2024 年 11 月就职于中国海洋大学,
历任副教授、教授;2021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本人同时担任凯撒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796.SZ)独立董
事,青岛海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青岛瑞斯凯尔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
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
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备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
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和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一)2025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1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
了上述会议。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度
独立 亲自 委托其他 是否连续两 本年度应出 出席股东
应出席 缺席
董事 出席 董事出席 次未亲自参 席股东(大) (大)会
董事会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会次数 情况
次数
李雪 11 11 0 0 否 4 4
报告期内,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了 1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召开了 5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3 次会议,第四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1 次会议,本人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相
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均亲自出席了 2025 年度召开的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和各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缺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
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的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
各项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未对各项议
案提出异议,均投了同意票。
(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依法公
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保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的
沟通,听取了内部审计机构关于 2025 年内审工作报告、2026 年内审工作计划以
及 2025 年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安排的汇报,就如何充分发挥内审作用、利用
大数据辅助内审工作和坚持风险导向推动内控评价工作等发表意见和建议;本人
认真听取了 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审计的审计意见;本
人认真听取并审阅了公司 2025 年年审会计师关于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的工作计
划的汇报,就审计的总体策略及关键审计事项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代表参加了公司 2024 年度科创板光伏行业集
体业绩说明会、2025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和 2025 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中
小股东积极沟通交流,关切并回应中小股东的意见和需求,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
益。
(五)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股东(大)
会及其他方式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现场工作时间达 16 日;此外,本人亦通过
电话、会谈、微信、邮件等多种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本人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
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
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
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并根据本人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对本人提出
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落实和回复,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
持。
(七)承接原监事会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已完成内部监督机构的调整,本人作为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原监事会的职权,对公司财务、
董事与高管履职情况进行合规监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按要求履行承诺,未发现违规情形,公司
及相关方不存在变动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
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
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
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修改和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安排
均进行了关注和核查,确认公司的内控体系建设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的相关要求,重点活动能够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执行,
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现状,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5 年 7 月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
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年度审计机构
期间,本人与年审会计师在进场审计前进行沟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
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进行沟通;
在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听取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总结,就相
关财务数据变动情况进行了沟通及分析比较,就审计工作总体情况发表了意见。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
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和独立董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本人
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有利于其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有利于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和公司中
小股东利益。
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事项,同时审议通过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本人认
为上述事项均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绩效考核工
作安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工作安排的汇报,就相关方案的
设计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沟通并提供了意见。
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参加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
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
的认识和理解。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组织的各项培训,参
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2025 年第 1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按
规定完成学习,了解独立董事履职的最新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
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努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
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职、忠实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
和独立判断,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今后,本人亦将继续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