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凯龙: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情况报告-黄志伟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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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情况报告(黄志伟)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作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25 年度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黄志伟,1969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分别于 1991 年及 1998 年在香港
大学及北京大学获取法律学士学位,并于 2018 年于香港大学获取法律硕士学位。
问。2006 年至 2011 年期间出任香港鹰君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主管。本人曾于多间国
际律师事务所工作,包括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及史密夫
菲尔律师事务所。2023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经过自查,本人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以下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其附属企业任职,不存
在与其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情形,也不在与其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
  本人不曾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
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26 次董事会及 6 次股东会,相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决策合法有效。本人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如
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
           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会的次数
黄志伟         26      26       26     0      0      6
     (二)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本人积极出席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有关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 8 次,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次。本人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如下:
           战略与投资                   薪酬与考核   独立董事专
 姓名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门会议
 黄志伟         -       -       -      4/4        8/8
     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决策的重大
事项,本人均要求公司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资料,对全部议案进行了审慎客观
的研究,并于必要时与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沟通。在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时积极参与对议案的讨论审议,审慎
表决,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
作用。同时,本人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途径及时与公司保持日常联系,形成了有
效的沟通机制,保证了知情权。
     (三) 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重要资产进行了考察,了解公司的商业运作,并且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了解公司的管理情况,与管理层通过现场、电话、视像会
议、邮件及微信等方式多渠道及时掌握公司动态,公司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未
发生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为本人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运用自身
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管理层提出合理的建议,提升公司企业化管理水平。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审部门及公司聘请的境内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
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
出独立、公正的判断,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上
证 E 互动等平台上股东的提问和网络舆情,同时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公司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审议通过了 8 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本人对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查,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公允性、审议程序的合规性、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部分自愿性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公司再融资时作
出的关于遵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等事项的承诺。
  本人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认为本次承诺豁免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本人同意本次承
诺豁免事项。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公司 2024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根据公司所处行
业的薪酬水平、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其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2024 年度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中国境内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续聘先机会计师行有限公司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中国香港审计机构。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先机会计师行有限公司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执业资格和胜任能力,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本人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
中国境内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和先机会计师行有限公司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
报告中国香港审计机构。
  (五)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境内外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了公司的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事项,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本人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的开
展了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并制定了严格的制度审核程序。
根据制度效力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包括涉及公司治理的基本管
理制度、涉及公司运营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等三个层次。公司内控管理
制度渗透到了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调整,以保障内部控制的合规性。为保证各项内控管理
制度的有效贯彻与落实,公司通过各项检查工作对公司内控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进
行评价,全面提升制度执行力。同时,为合理保证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公司
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
行了专项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八)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诚信,能够做到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
决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司的业务在有效管治的前提下健康持续地发展。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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