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造: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3:58:4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
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
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特制定《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基础
上,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认真听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完善和健全科学、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
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需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在已制定的规划
期间内,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
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决定。
 四、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企业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可以采
取股票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
需求等因素后,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款第(3)项规定的百分之二十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
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配:
     (1)当年度未实现盈利或者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少于
     (2)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占当
年度实现净利润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
     (3)当年度末母公司财务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或者每股可供分配的利润少于 0.05 元;
     (4)当年度末资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七十以上;
     (5)当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6)未来一年内存在重大投资或者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
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经营或者投资需要。
  除特殊说明外,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层面。对于存在
第(6)项情形时,公司须在作出当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决议后
的六个月内,披露重大投资或者现金支出计划具体情况;若相关
重大投资或者现金支出计划取消,公司在下一年度应结合最近两
个年度盈利情况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
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
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实施
会应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报
股东会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
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
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在审议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需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经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独
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应当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
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案不含现金的决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
或者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下一
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
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
调整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如现行政策与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发生冲突而确需调整
分配政策的,应当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相应修改章程条款,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航天智造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