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
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参股公司
以及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
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五)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
定的联络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八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重大事项包
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于公司发生第 4、5 项交易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的其他合同。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交易。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以上的交易;
务。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重大风险事项:
的 30%;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
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七)重大变更事项:
系电话等;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参股公司出现下列
情形: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十条 本制度未规定,但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披露的信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
务:
(一)公司专项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
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第一时间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
在签署后第一时间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
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
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同时将该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由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或
部门印章,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
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及处罚
第十五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情形时,公司重大事项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同时向
董事会秘书处报送有关书面报告和材料,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
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
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根据损失和影响对包括本公
司及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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