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6-03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
对方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正嘉有限公司(Basic Venture Limited)、
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其分别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
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生效,公司与相关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
的相关工作,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2025 年 10 月 11 日、2025 年 11
月 4 日、2025 年 11 月 25 日、2025 年 11 月 29 日、2025 年 12 月 3 日、2025 年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及《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5、2025-104、2025-109、
二、本次交易进展
为顺利推进本次交易,结合本次交易履行情况,经与交易对方协商,公司拟
与交易对方签订《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
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
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议案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公司当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四),该补充协议已生效。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
乙方 1:凯星有限公司
乙方 2:正嘉有限公司
乙方 3: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
第一条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定义或约定,“在前交易文件”中定义或解释
的词语在本补充协议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受让方同意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向监管账户支付相应暂存交易
价款以使得届时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且未经转让方同
意,受让方不得依补充协议(三)第二条约定调配和使用监管账户内资金。
第三条 受让方按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向监管账户支付相应价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共同配合签署将各标的公司 40%股权均转让变更至受让方的
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并完成各标的公司 40%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剩余股权工商登记完成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各方配合完成中恩
云科技、申惠碧源 40%股权转让对应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并于完成该等事项次 1
个工作日,共同执行监管账户划款指令,将监管账户内等额于人民币 20,000 万
元资金扣除预留的该等款项对应的预提所得税款(如有,具体预留金额以相关税
务顾问基于前述款项金额预估的预提所得税款金额为准)后的款项解付至交易对
方指定收款账户。
第五条 在各方配合按前述条件完成各标的公司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
受让方同意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除按本补充协议约定预留的总交易对价 5%
款项外,向监管账户支付剩余所有交易价款,即本次支付完成后,共向监管账户
付至总交易对价额的 95%。
第六条 受让方按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向监管账户支付暂存交易价款之日
起次 1 个工作日,各方共同执行监管账户划款指令,将届时监管账户内的全部暂
存交易价款扣除预留的该等款项对应的预提所得税款(具体预留金额以相关税务
顾问基于前述款项金额预估的预提所得税款金额为准)后的款项解付至交易对方
指定收款账户。
第七条 就本补充协议提及的中恩云科技、申惠碧源 40%股权转让对应各笔
支付款项涉及的预提所得税而言,各方应按原协议第 4.6 条约定方式在支付每一
笔款项时相应配合完成该等款项对应的预提所得税的申报及代扣代缴,以及在前
述预提所得税缴纳完毕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应部分的剩余的预留预提所得
税款的支付(如适用)。
第八条 “剩余股权工商登记完成日”起 3 个月内,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余额
(总交易对价的 5%)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收款账户。
第九条 本补充协议是对本次交易“在前交易文件”的修订与补充,本补充
协议约定事项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备
忘录”、“补充协议(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本补充协议约定
事项外,“原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备忘录”、
“补充协议(三)”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条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
目前,公司已与交易对方执行了标的公司过渡期管理措施,标的公司 60%股权已
变更至公司名下,本次交易尚未实施完毕。
公司与交易对方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四),有利于加速标的公司剩余股权过
户,进一步推进本次交易进程,有利于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益于公司
的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
整体经营业绩。
五、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
未实施完毕,本次交易相关风险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披露的《深圳市宇
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之“重大风险提
示”“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