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竹纺织: 凤竹纺织分红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3: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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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
要股东的大力支持,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
制,积极、合理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福建证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有关
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发[2014]28号)的指示精神等相关文件,综合考虑
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
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
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
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经审计该年
度净利润和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则当年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未来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未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
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确保足
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公积金转增、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
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依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现金分红的比
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配。
 (二)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
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经审计该年度
净利润和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则当年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未来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未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认为公司应该区分下列情
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如果公司处于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如果公司处于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如果公司处于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如果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鉴于公司所属纺织行业处于成熟及转型期,竞争日趋激烈,同时,公
司安东新厂投产后只覆盖染整主业,目前尚有配套的织造业务尚在筹建中、
安东新厂二车间项目技改投资河南安阳子公司项目目前尚处部分工程装饰
装修等施工中、相关的建设及验收工作正积极有序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目
前及未来三年仍面临较大的资金需求。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确保公司能
够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顺利实现企业的新跨越,从而更好的为股东提
供长期回报,同时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分红权益,公司计划
未来三年各期如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不低于40%。
  (三)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
分配和公积金转增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
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提供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网络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授
权审议通过下一年中期分红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中期分红
的董事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五)如果公司经审计年度净利润和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数,但公司
董事会未做出该年度的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 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总结,并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政
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和独立董
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的修订,以确定该时
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方案,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
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审议。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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