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机制,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海南钧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在持续经营与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
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服务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出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预计投资收益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的举措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及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综合考虑本行业特点、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发展所处
阶段、实际经营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回
报等重要因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
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
制定本规划的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以
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同时可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等
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订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一)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如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规划自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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