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3: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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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
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
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
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评估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张纯银          由鑫堂              姚巧红
    胡 涛          赵 诚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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