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南油: 招商南油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3: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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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招商南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
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保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
督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
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股价表现及股东最佳利益,公司可
以用部分现金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支付的现金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视
同现金分红。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
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进行固
定资产投资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符合
有关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公司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应占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0%左右(含用于回购股份的现金),并结合公
司业务发展状况力争稳定提升该比例。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
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确切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举措等。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及时、合理地进行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在规划执行期内,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
布新的规定等其他影响利润分配政策的重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公
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方案,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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