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斯顿: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3: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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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制定利润分配分红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
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
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
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
执行),无重大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则公司在依法
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原则和要求,
在足额计提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 2026 年-2028 年公司利润分配
计划如下: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未
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具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
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
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规划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规划着眼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
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
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未来三年,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
利分配政策,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所需增加的
营运资金。
 四、本次分红回报规划的合理性
 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力和资金管理水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较为稳健,有能
力给予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五、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安排
 公司以三年为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
考虑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
或中期分红方案。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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