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专项意见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共有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的
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就独立董事刘太刚、洪永淼、谭建方、尹援平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刘太刚、洪永
淼、谭建方、尹援平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
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洪永 淼 作为 北京金 隅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在2025年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
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要 求 ,现
将 本 人 2025年度 独立性 自查情 况报告 如下:
职 人 员 的 配 偶 、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否 □是(请注明)
一 以 上 的 股 东 或 系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系
前述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
否 □是(请注明)
之 五 以 上 的 股 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或系其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否 □是(请注明)
任 职 的 人 员 , 或 系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 □是(请注明)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系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否 □是(请注明)
各 自 附 属 企 业 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前
述所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否 □是(请注明)
人员;
否 □是(请注明)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否 □是(请注明)
综上 所述, 本人在 2025年度 不存在 违反《 上市公 司独立 董
事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本人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的要求。
本人 承诺, 上述报 告内容 是真实 、完整 和准确 的,保 证不
存在 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
独立董事: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谭建 方 作为 北京金 隅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在2025年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
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要 求 ,现
将 本 人 2025年度 独立性 自查情 况报告 如下:
职 人 员 的 配 偶 、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否 □是(请注明)
一 以 上 的 股 东 或 系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系
前述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
否 □是(请注明)
之 五 以 上 的 股 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或系其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否 □是(请注明)
任 职 的 人 员 , 或 系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 □是(请注明)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系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否 □是(请注明)
各 自 附 属 企 业 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前
述所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否 □是(请注明)
人员;
否 □是(请注明)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否 □是(请注明)
综上 所述, 本人在 2025年度 不存在 违反《 上市公 司独立 董
事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本人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的要求。
本人 承诺, 上述报 告内容 是真实 、完整 和准确 的,保 证不
存在 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