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谢
兴国、姚颐、宋东升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
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谢兴国、姚颐、宋东升的任职经历以及
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
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相关要求。
(此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
专项意见》签字页)
董 事 长:马卫国
董 事:单 钧 董 事:杜晓东
独立董事:谢兴国 独立董事:姚 颐
独立董事:宋东升 董 事:徐 舟
董 事:张 亮 董 事:孙 飞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