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3: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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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北方国际       证券代码:000065     公告编码:2026-022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以
下简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明确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以下简称“22 号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
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
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
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
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
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 22 号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
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
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
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执行,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标准仓单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
报表未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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