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
公司独立董事黄阳华先生、吴培国先生、陆宇建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独立董事黄阳华先生、吴培国先生、陆宇建先生的任职经
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
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