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查了任职经历、兼职、主要社会关系等相关信息,填写并签署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结合 4 位独立董事任职经历、兼职、主要社会关系等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
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形成以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公司附属企
业任职;独立董事的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
业任职。
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三、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公司独立董事,未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
六、公司独立董事,没有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七、公司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反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列举独
立性要求的情形。
八、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违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 4 位在任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
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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