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湖北台基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2026年3月30日下午14:30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62号公司行政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2,904,60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946%。
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5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46,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56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46,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4%。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中独立董事姜海华、独
立董事周亚宁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
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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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62,419,863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61,863
股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62,357,622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9,622
股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62,362,787 股同意。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04,787
股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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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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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继红 刘春城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刘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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