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
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因此,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
过内部公示栏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前 5 日披露对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 《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五、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