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26-042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
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578,299,522.42 元,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
公积金转增股本,且可能存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实施现金分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该情形,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ST 亚太 股票代码 000691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变更前的股票简称(如有) 亚太实业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李小慧 顾晋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
办公地址 路 68 号广垦商务大厦 2 路 68 号广垦商务大厦 2
座 12 楼 座 12 楼
传真 020-83628691 020-83628691
电话 020-83628691 020-83628691
电子信箱 ytsy000691@163.com ytsy00069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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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精细化工产品中的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医药中间体是用于
制药企业生产加工成品药品,是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化工原料;农药中间体则是生产农药的中间材料。根据《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公司所处行业传统上隶属于精
细化学品工业,细分行业为精细化工中间体行业。
(1)公司的主要产品及应用
医药中间体是用于制药企业生产加工成品药品,是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化工原料。农药中间体则是生产农药的中
间材料。公司主要产品分为吡啶类、硝化类及其他化工产品三类,产品主要应用于农药、医药及饲料添加剂领域。其中
吡啶类产品一方面是其自身用于生产下游吡啶衍生物产品,另一方面是出售给下游行业作为生产农药、医药、饲料等产
品的原材料;硝化类产品是新型杀虫剂的主要原料之一,由于其低毒高效的特性,成为全球农药市场广泛使用的产品;
其他产品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主要应用于农药和医药领域。
(2)行业中的地位
精细化工中间体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众多,各产品的具体功能差异较大,同时同类产品由于所处生产环节的不同,
其质量和毛利也存在较大差异,故中间体企业竞争力的比较主要体现在具体产品上。公司深耕农药、医药中间体研发生
产,主要产品的技术工艺和产品质量处于行业前列,能长期高效满足客户需求。
(3)精细化工行业的发展概况
精细化工是生产精细化学品工业的简称。基础化工的生产工艺主要涉及从石油、煤炭等资源中提取原料,并经过简
单加工制成半成品或材料,其优势在于生产量大、市场需求稳定;而精细化工通常使用基本的化学原料并通过复杂精微
的工艺技术生产出质量稳定、性能优异且附加值高的精细化学品,包括中间体、稳定剂、增塑剂、有机胺类、酚酮类、
醇类等。由于精细化学品的难以替代性,其应用范围不断向纵深扩张,除农业、纺织行业及建筑业外,还应用于医疗保
健、食品、日化用品与电子等行业。
由于精细化工行业产品种类多、生产过程技术含量高、用途广、产业关联度大,且直接服务于国民经济的诸多行业
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个领域,因此大力发展精细化工已成为世界各国调整化学工业结构、提升化学工业产业能级和扩大
经济效益的战略重点。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包括德国、美国和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相继将化学工业发展的战略重点转
移到了精细化工,致力于专用化工产品的生产。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世界石油化工向深加工方向发展且高新技术兴起,
精细化工发展加速,增长速度显著超过整个化学工业。21 世纪以来,精细化工形成产业集群,产品具备专业化、多样化
及高性能化特征,行业内愈发重视开发清洁、节能新工艺。
当前,精细化工行业朝着“多元化”及“精细化”方向发展。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人们对新型环保材
料、电子新材料的需求持续扩大,农药及医药化学品、电子与信息化学品等将进一步发展。
(4)精细化工中间体行业特点
①农药中间体行业特点
农药中间体行业为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农药中间体产品具备合成步骤多,生产工艺过程长的特征,即农药
中间体生产企业必须拥有科学严谨的管理经验与先进的过程控制技术。农药中间体产品的研发从产品实验室合成到小试、
中试生产和最后规模化生产需要多学科知识的互相配合及综合运用,渗透着多方面的技术与检测手段。另外,农药中间
体产品技术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化学反应过程的选择、过程控制及核心催化剂的选择上,使用不同技术的企业在产品质
量与生产效益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目前,我国农药中间体行业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具备常规中间体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较好;二是逐步由原始
模仿向自主创新过渡;三是开始注重清洁生产工艺及循环经济生产工艺的研发,重点普及与开发各类单元反应工艺,如
连续硝化、加氢还原、三氧化硫磺化、膜过滤、原浆干燥、多效蒸发等;四是农药中间体的生产需要种类繁多的原材料,
生产工艺线路较长且产品本身并不具备终端用途,因此具有相近性质或者彼此互补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在原材料供应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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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临近下游市场的区域形成产业集群。当前,我国农药中间体企业呈现地域性特征,主要聚集在江苏、浙江、山东等配
套工业较为发达的省份。
②医药中间体行业特点
我国医药中间体行业已经形成从科研开发到生产销售的较为完整的体系。从世界范围内医药中间体的发展来看,我
国的整体工艺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大量高级医药中间体以及专利新药的配套中间体产品生产企业较少,处于产品结构优
化升级的发展阶段。
此外,我国医药中间体供大于求现象较为突出,对出口的依赖性也逐步增强。然而,我国医药中间体出口主要集中
在维生素 C、青霉素、对乙酰氨基酚、柠檬酸及其盐和酯等大宗商品,该等产品产量大、生产厂家较多、市场竞争激烈、
产品价格及附加值偏低,前述产品的大量生产造成国内医药中间体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我国对高技术含量的医药中间
体产品仍主要依赖进口。
国内医药中间体行业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地域分布比较集中,主要以浙江和江苏为代表;二
是医药中间体产品更新速度快,一般入市 3-5 年后利润率便开始下滑,促使企业不断改进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以获得较
高利润;三是由于医药中间体生产利润高于一般化工产品,生产过程又基本相同,越来越多的小型化工企业加入到生产
医药中间体的行列,导致竞争日益激烈;四是与原料药相比,生产中间体利润率偏低,而原料药与医药中间体生产过程
又相似,因此部分企业不仅生产中间体,还利用自身优势进入原料药生产领域。
(4)精细化工中间体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①龙头企业由中间体向原药领域延伸发展
由于专利期农药产品的保密要求,农药企业往往将产品拆分为多个高级中间体,分别委托给数个厂商进行生产,彼
此之间严格保密,由农药企业将多个单体合成原药进一步生产制剂。专利到期使得保密要求逐步降低,农药企业出于产
品生产成本的考虑,将逐步将原药的生产环节进行连续外包。届时,中间体行业内技术及生产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将有
望获得产品订单。中间体企业布局多个环节,有望获取更大提升空间。
②定制中间体技术及生产要求较高,龙头企业将成下游企业首要选择
中间体包括通用中间体与定制中间体。尽管在农药及医药生产的多个环节中,中间体生产对厂家技术水平的要求要
低于农药研发环节,然而相比于一般化工加工环节,定制中间体的工艺要求及标准明显较高,无论是在产品生产技术、
新产品生产的技术研发、自身生产的技术更新等方面均具备一定的技术壁垒。因此,中间体行业内具有坚实的技术研发
基础以及能够进行稳定的产品生产、配备充足产能供给的龙头企业将成为下游企业的首要选择。
③环保监管趋严,行业龙头适应化发展
近年来,我国在企业生产方面持续提升环境保护要求,对于环境保护能力不达标的企业进行整治。精细化工中间体
生产流程复杂,废水处理难度较高。在环保要求提升的背景下,规模较小、环保投入不足的中间体企业,短时间内难以
承受大幅增加的环保配套设施投入,甚至生产技术落后的企业难以复产,将逐步退出市场。中间体龙头企业长期以来在
环保方面的投入相对较高,良好基础及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力量使得其能完成环保达标工作。在环保监管趋严的背景下,
中间体龙头企业已步入适应化发展阶段,获得更高竞争优势。
(5)核心竞争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港亚诺化工。临港亚诺化工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具体
情况如下:
①技术优势
精细化工中间体市场,最为重要的竞争力是研发实力。随着下游制品的不断升级换代,中间体的品种和生产工艺也
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这要求中间体企业能够通过内部挖潜和技术提升以适应市场的变化,保障及时、质量可靠的供应。
公司拥有多项吡啶衍生物的生产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公司现有 7 项发明专利、13 项实用新型专利,拥有具有研发实
力、行业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先进的技术为公司赢得了大量客户的信任,使得公司具备能够及时把握市场商机的研发、
生产能力。公司的技术升级能力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体现在产品链的拓展,这涉及到合成路线的精选和优化,通过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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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利用原有产品的工艺继续向附加值更高的产品延伸,从而实现产品结构的改善;而另一方面体现在对于老产品通过工
艺改良,从而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方面。
氨氧化催化剂是公司的主要核心生产技术,氰基吡啶是该技术的代表性产品,并以氰基吡啶产品为基础衍生出公司
的重点产品。氰基吡啶的合成通常采用以甲基吡啶为原料,结合相应的氨氧化催化剂通过氨氧化法制备即可合成氰基吡
啶。这种合成方法工艺简单、生产安全、产品收率高、纯度好,三废处理方法较成熟,是目前工业上制造氰基吡啶的最
主要方法。
氨氧化催化剂技术可以使产品在收率上有较大幅度提高。公司通过对活性组分、载体、制备方法的大量筛选、尝试,
在关键环节催化剂上进行了创新。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通过所掌握的独有配方,制备的氨氧化催化剂使得产品收率得
到提升。并且由于氨比例、含氧比例的降低,确保反应气体处于爆炸限外,保证了生产系统的安全性。
②日渐完善的三废处理技术及环保设备
精细化工在生产时,不同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中所含有的化合物不同、浓度不同,需要针对性地进行处理,而要处理
好这些不同来源的污染物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力投入,也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相应的
环保标准也不断提升;同时,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合作伙伴时,供应商的环保、安全体系的运行和管理作为
必需的重要评估指标,已成为纳入其国际绿色供应链、成为其供应商和战略合作伙伴的重要条件。因此,企业必须具有
较强的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科学管理及后期处理工艺和“三废”处理保证污染物排放的达标。
公司对环保技术及设备一直秉持着必须从源头控制的理念,将环保技术和设备的完善作为扩大产量的前提,即环保
设备及技术必须跟上公司扩大生产。因此,在日常三废处理过程中不断改善设备,完善技术。一方面,采取激励机制,
鼓励员工创新;另一方面与外部机构进行合作,不断开发三废处理新技术。因此,在环保方面具有竞争优势。其次,临
港亚诺化工环保设备齐全且均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公司三废排放和处理均符合规定,至今未受到环保部门的相关处
罚。
③客户优势
公司拥有了众多优质的境内外客户,主要客户为国际化工巨头和国内大中型化工企业。对这些跨国公司而言,中间
体产品的质量、交货期和供应的稳定性能否满足要求十分重要,从而对生产商的产品质量、技术控制、流程控制等方面
的要求十分严格。因此,其对供货商的选择非常慎重,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期的考察;另一方面,如果频繁更换供货商,
则将直接或间接增加产品成本。所以双方一旦建立起业务关系,就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而且随着合作的深入,
双方有望结成战略伙伴关系。
④管理团队优势
临港亚诺化工核心管理团队稳定且具有经验,在精细化工行业拥有超过十年的市场、生产、管理、技术从业经验。
公司管理团队能够基于公司业务模式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发展战略。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总资产 1,070,867,956.16 598,900,538.00 78.81% 629,578,066.3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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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520,999,510.02 443,007,956.50 17.61% 373,193,747.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35,803,143.82 -105,034,809.41 65.91% -104,276,603.56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1,719,302.42 -106,729,258.94 79.65% -104,739,236.61
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基本每股收益(元/
-0.1108 -0.3249 65.90% -0.3226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1108 -0.3249 65.90% -0.3226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 90,156,251.62 132,383,922.69 130,078,493.94 168,380,841.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9,051,136.88 -14,670,982.17 -14,412,682.07 2,331,657.30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9,299,839.57 -3,141,693.01 -9,167,871.22 -109,898.62
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年度报告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披露日前 表决权恢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
普通股股 16,681 一个月末 15,888 复的优先 0 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0
东总数 普通股股 股股东总 股股东总数
东总数 数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甘肃亚太
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 境内非国
公司破产 有法人
企业财产
处置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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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质押
兰州亚太
境内非国 21,710,60
矿业集团 5.65% 27,387,895.00 0.00 标记
有法人 0.00
有限公司
冻结
.00
兰州太华 质押
境内非国 0.00
投资控股 4.04% 19,583,700.00 0.00
有法人 1,333,700
有限公司 冻结
.00
境内自然
范存宁 1.35% 6,563,500.00 0.00 不适用 0
人
广州万顺
境内非国 6,040,000
技术有限 1.25% 6,040,000.00 0.00 质押
有法人 .00
公司
境内自然
曲兴海 1.01% 4,896,900.00 0.00 不适用 0
人
境内自然
彭吉 0.90% 4,376,000.00 0.00 不适用 0
人
境内自然
李雪 0.76% 3,681,998.00 0.00 不适用 0
人
境内自然
彭汉光 0.74% 3,597,900.00 0.00 不适用 0
人
境内自然
李梅芳 0.73% 3,545,600.00 0.00 不适用 0
人
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股东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2023 年 7
月 1 日,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所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
持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行使,截至本报告期末,
致行动的说明
委托股份数量为 46,971,59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9.69%。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
无
情况说明(如有)
持股 5%以上股东、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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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兰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及预重整;2025 年 7 月 11 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 01 破申 5 号《决定书》,决定
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日,兰州中院作出甘 01 破申 5 号之一《决定书》及(2025)甘 01 破申 5 号《公告》,指定甘肃亚太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暨被法院启动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关于被债权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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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的专项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4)、《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并足额缴纳意向保证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临
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字〔2025〕21 号),截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共有 9 家(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算作 1 家)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预
重整投资方案。经临时管理人遴选,确定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露的《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4)。
定书》,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万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
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被
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关于公司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116)。
兰州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关于公司股价可能较大幅度向下除权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1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1 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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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4)。
记至管理人开立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公司总股本由 323,270,000 股增至
告》,报告已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同日,管理人向兰州中院提交了《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同日,公司及管理人向兰州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的申请》,提请
兰州中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管理人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关于甘肃亚太实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暨法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0)、《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进展
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1)、《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
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
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执行清偿、分配或继续提存、保管偿债现金以及向重整投资人划转股票等
遗留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二)关于接受重整投资人现金捐赠的事项
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与重整投资人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将其缴纳至临时管理
人指定账户的全部保证金(包括意向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合计为 7,300 万元现金无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捐赠给
公司;2025 年 12 月 6 日,公司已收到重整投资人捐赠的 7,300 万元现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
公告》(公告编号:2025-114)、《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现金捐赠款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
(三)关于公司获得债务豁免的事项
的议案》。为妥善解决公司债务问题,支持公司发展,减轻债务压力,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广州万顺决定豁免公司的债
权本息(包括罚息)合计 7,500 万元。本次债务豁免为广州万顺作出的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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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豁免行为,豁免生效后广州万顺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承担或履行上述任何责任或义务,同日公司与广州万顺签署
了《债务豁免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127)。
(四)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
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诺化工”)的发展,广州万顺及关联方广东万嘉通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4,947 万元的连带
责任保证;本次担保为无偿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披
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
(五)股东签署《合作协议》的相关事项
朱全祖先生、兰州宝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就股份收购、表决权委托、股份减持、公司治理、权利
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公司持股 5%以上
股东及相关方签署〈合作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协议》的协议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并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股东及相关方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六)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法院强制变卖、变现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简称“亚太矿业”)持有的公司 3,200,000 股股份。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被动变动且触及 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亚太矿业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因被司法强制执行导致权益变动触及公司总股本的 1%整数倍,同时导致控股股东广州万顺
权益被动触及公司总股本的 1%整数倍。
强制执行亚太矿业所持公司 3,200,000 股股份事项已完成。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
份解除质押、解除标记暨被司法强制执行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院将依法对亚太矿业持有的部分股份进行强制变卖、变现,其中 3,200,000 股以集合竞价的方式强制执行,2,600,000 股
以司法拍卖的方式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法院强
制变卖、变现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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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 1%、5%整数倍暨部分股份解除质押、解除司法标记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解除司法标记暨被司法强制执行及一致行动人
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司 3,200,000 股股份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次执行期间亚太矿业累计被执行股份 1,589,400 股,实际执行数量未超过此前披
露的计划执行数量。截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本次司法强制执行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披
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解除司法标记暨被司法强制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6)。
(七)持股 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亚太矿业之一致行动人太华投资计划自 2025 年 11 月 14 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12 月 5 日至 2026 年 3 月 4 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6,400,000 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
资与其一致行动人亚太矿业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被动稀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
减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3,3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9%。本次减持后,太华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亚
太矿业的合计持股比例由 9.69%降低至 9.00%,本次权益变动触及 1%的整数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
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 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太华投资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3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计
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八)股东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一)股份增持计划一
计划自 2024 年 9 月 20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
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份增持计划承诺的增持金额下限目标。基于对于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并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广州万顺
决定继续履行增持计划,决定将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 6 个月,即延长期限自 2025 年 3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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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其他增持条件不变。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期限届满
暨拟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比例触及 1%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施期限已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广州万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 6,0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7%,累计增持金额 30,025,380 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 2025 年 9
月 19 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公
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
(二)新增一致行动人暨股份增持计划二
知函》,陈志健、广州万顺与张文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1 年。同时,为履
行《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份收购事项,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张文丰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张文丰先生已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 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031%);同时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
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计划自 2026 年 1 月 26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受让太华投资持
有的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含 2026 年 1 月 26 日已增持股份)不少于 4,800,000 股,且不超过 9,600,000 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九)关于认定控股股东的事项
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本的比例为 1.04 %。本次增持后,广州万顺持有公司股份 3,3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年 3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比例触及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关于认
定控股股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十)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2025 年 2 月,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申请文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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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申请文件
之申请》。2025 年 2 月 8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审核的决定》(深证上审〔2025〕23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 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2023 年 7 月 5 日、2023 年 7 月 20 日、2023 年 7 月 22 日、
(十一)诉讼事项
常某某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撤销被告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作出的《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并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 0191 民初 4079 号之二”),兰州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立即停止依据 2024 年 7 月 11 日作出的《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向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公司不服上述保全民事裁定,并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向兰州新区
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甘 0191 民初 4079 号之二保全民事裁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之管辖权异议撤回的(2024)甘 01 民辖
终 24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由为开庭审理,应到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 14 时 30 分,应到处所为第十八审判庭。
判决如下:驳回常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均由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
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关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4)甘 0191 民初 4079 号)已于 2025 年 4 月 6 日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 日、2024 年 9 月 11 日、2024 年 10 月 8 日、2024 年 11 月 2 日、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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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编号:2024-065)、《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75)、《关于收到〈传票〉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关于诉讼判决生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十二)仲裁事项
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因公司与广州万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公
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华投资”)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存在
争议,亚太矿业及太华投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被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因公司与广州万顺及亚太矿业、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华投资”)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表决权委
托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亚太矿业与太华投资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全部仲
裁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作出《撤案决定》,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十三)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2020 年 8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八次会议及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
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诺化工”)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路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的 9,700 万银行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亚诺化工另一股东河北亚诺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诺生物”)按出资比例为亚
诺化工提供同等担保,其中公司提供 51%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为 4,947 万元,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并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0 年保字第 10230440 号)。2023 年
述担保期限延长至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其他条款不变;同时公司与沧州银行、亚诺化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
议》(合同编号:2023 年变字第 08070001 号)。2024 年 8 月 5 日、2024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及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同意将上述担保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其他条款不变;同时公司与
沧州银行、亚诺化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编号:2024 年变字第 08300001 号)。
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亚诺化工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2025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同意将上述银行借款的担保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其他条款不变,继续由公司及关联方
亚诺生物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本次担保为无偿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为此,公司与沧
州银行、亚诺化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编号:2025 年变字第 03300001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2020 年 11 月 10 日、2023 年 7 月 8 日、2023 年 9 月 2 日、202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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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0-07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关
于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
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5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关于公
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
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十四)关于控股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由中捷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披
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5-026)。
(十五)关于子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亚诺化工”)的债
务人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兰博生物”)及债务人海宁金麒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
金麒麟”)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
司债务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宁金麒麟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临港亚诺化工向浙江兰博生物破产管理人申报主债权 18,021,828.36 元,申报从债权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
破 33 号 之二 《 民事 裁 定书 》 ,裁 定 确认 了 临港 亚 诺化 工 向浙 江 兰博 生 物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破产 管 理人 申 报的
告编号:2024-001)。
《民事裁定书》,获悉浙江兰博生物以其能与债权人达成留债协议为由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
协议草案,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披
露的《关于子公司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认可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二、终止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和解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
《民事裁定书》及(2023)浙 0481 破 40 号之三《公告》,因海宁金麒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管理人已提出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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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终结海宁金麒麟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披露的《关
于子公司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
临港亚诺化工与海宁金麒麟签订购销合同时,浙江兰博生物作为海宁金麒麟的担保方,临港亚诺化工前期已向浙江
兰博生物破产管理人申报了 7,876,477.12 元从债权并已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该笔从债权的金额已完全覆
盖了海宁金麒麟欠付临港亚诺化工的 7,020,180.00 元货款。
经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临港亚诺化工与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海宁金麒麟的债
务将一并由浙江兰博按照和解协议偿还,目前和解协议在正常履行中。
(十六)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解除质押的事项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借款并
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借款人民币
并办理质押登记;同日,公司与广州万顺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权质押协议》
约定,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办理完毕关于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并取得沧州渤海
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沧渤新)股权质设字【2023】第 1740 号)。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2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借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完成质押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称“兰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及预重整;2025 年 7 月 11 日,兰州中院作出《决定书》[(2025)甘 01 破申 5 号]、
《决定书》[(2025)甘 01 破申 5 号之一]及《公告》[(2025)甘 01 破申 5 号],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暨被法院启动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万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
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4)。
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等规定持续协助公司执行相关遗留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暨法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0)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重整计划载明的债权清偿比例,管理人已对广州万顺的债权分配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
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持有的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 51%股权已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全部解除质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