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48:4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14-7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th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14-7 号
致: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光威复材”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威海光威复
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就光威复材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
计划”)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光威复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
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光威复材、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光威复材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
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威复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
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光威复材独立董事就相关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光威复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
况对首次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归属,对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确定以 2022 年 5 月 20 日为首次授
予日,向 1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6.67 元/股。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的议案》
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事宜。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6.67 元/股调整至 15.92 元/股,首
次授予数量由 498.00 万股调整至 796.80 万股。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024 年、2025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归属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光威复材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的《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
计划在2022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
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四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各为25%、25%、25%、
净利润指标实际完成比例小于7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拟归属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光威复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第四个归属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2021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
费 用 影 响 的 数 值 ( 761,473,089.44 元 ) 为 基 数 , 2025 年 考 核 目 标 绝 对 值 为
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2025年考核目标绝对值=净利润指
标实际完成比例,若净利润指标实际完成比例小于70%,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为0。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6]第ZA90145号)、光威复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文件及光威复材出具的说明文件,2025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的数值为578,336,538.32元,净利润指标实际完成比例为37.97%,小于70%,公
司层面归属系数为0。
   根据《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考核办法(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光威复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
成就,需对137名激励对象对应第四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199.2万股(调整后)限
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光威复材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订稿)》《考核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光威复材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修订稿)》《考核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尚
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曹亚娟
                                  曲湘意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光威复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