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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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表决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
强和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
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
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公司稳定
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收入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相挂钩;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四)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授权提名与薪酬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实行年薪制,按照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执行,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实行年薪
制,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管理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
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不承担公司管理/经营指标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按照股东会通过的标准执行。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
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以及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并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领取薪酬。年薪包
括基本年薪、绩效薪酬两部分。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所
在地区公司年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薪酬以现金形式按
月支付。
  (二)绩效薪酬是以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
完成情况和个人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 绩效评价及薪酬发放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提名与薪酬考核
委员会,结合年度的经营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及公司的相关薪酬政策方案、相
关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职务等因素,进行考核确定。
  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
分追回。
  第十四条 薪酬管理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
变动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十五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提名与
薪酬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报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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