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总经理助理。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挂钩,并参考行业薪酬
水平确定。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职情况及承担责任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体系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与战略目标达成。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个人及公司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考评,对公司薪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
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其履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任职岗位
及职责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
(三)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任职岗位及职责领取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参考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综合
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由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方案。
第九条 公司可针对特定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专项奖惩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调整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及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
酬,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所有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
会保险费用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服务于公司经营战略,并根据经营状况的变化动态调
整。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效益水平、组织架构调整、行业薪酬变化及通胀水平
等因素,按规定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方案进行修订。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