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宁夏东方
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公告,
并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适用范围与方法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安全保
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公告或者临
时公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
审批表》(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
函》(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第十四条 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
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
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公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公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附件一: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知情 是否签署书面承
□是 □否 □是 □否
人登记表 诺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附件二: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
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具体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如下:
内容;
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
何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序号 证件号码 职务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部门 公司关系 方式 内容 阶段
(1) (2)
注;
(1)填报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