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
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资产核销管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价值,确
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公司资产
损失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
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金融资产范围。
(二)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
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在途物资和委
托加工物资等。
(三)长期资产,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
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可收回金额,是指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
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核销,是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
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
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事实损失,是指公司的资产(一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
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
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资产减值
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资产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
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计提减值
准备。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
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六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
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
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
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
于)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的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九)金融资产的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
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十)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十一)金融资产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
失;
(十二)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
的事实;
(十三)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七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
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
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第八条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按
照其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一般方法或简化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
信用减值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
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般方法是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
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
(一)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
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二)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
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三)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
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四)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
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
准备。
第十条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一)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
(二)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
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
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
融资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
合的依据如下:
类别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组合1 商业承兑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汇票
应收票据 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组合2 银行承兑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汇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组合1 应收客户
应收账款 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
货款
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组合1 应收利息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其他应收 组合2 应收股利
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
款 组合3 应收其他
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款项
组合1 银行承兑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应收款项
汇票 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融资
组合2 应收账款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组合1 已逾期长
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款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组合2 未逾期长
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
期应收款
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十一条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
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四章 存货的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公司存货跌价计提范围为原材料、在产品及库存商品。
第十三条 因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以及由于市场价格或供需
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期末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跌价准备按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
第十五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
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
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六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应全额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
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
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迹象,应对其计提减值
准备:
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
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
间不准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
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
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确定。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日,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
果存在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
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
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
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按单项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固定资产不能脱
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
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四)难以对某项在建工程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在建工程不能脱
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五)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
(二)期末账面的各项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
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
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
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三)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
(四)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二十二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商誉,是指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份额的差额。
(二)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及时进
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应合
理区别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
补偿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
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
准备。
(四)每年年度终了时,先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
值测试,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
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
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
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
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五)商誉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六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
门逐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
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编制减值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核算中心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经审批
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在资产负债表日,财务核算中心
根据公司发布的会计政策进行计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
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在每个季度末,财务核算中心根据业
务提交的项目信息,结合公司会计政策计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合并产生的商誉,财务核算中心应在每年末组织各业务部
门聘请评估机构出具商誉减值专项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
行业前景、未来预测等必要的数据资料。根据评估报告发布的减值金额申请报批,
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于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业务责任
部门向财务核算中心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核算中心会同相关
业务责任部门提交书面核销申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减值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30%(含本数)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核销资产由总经理审批。
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减值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当期和累计
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等有关情况,当期发生重大资产减值的,还应披露减
值资产性质及减值金额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含本数)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