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信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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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按公司制度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形的应
召开董事会,涉及董事相关情形的还应召开股东会,以决议方式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及人事部门应当签署《离职交接
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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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公司应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
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
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等),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具体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执行。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股份限售,
也应继续遵守。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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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
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
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
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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