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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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6 年 03 月 27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交易所对有
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
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妥善归
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
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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