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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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
股东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购
买的理财产品种类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
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 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
行信贷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进
行决策;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
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议通过的
委托理财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
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测算公司资金盈余情况,对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制定理财
计划;
  (二)向专业理财机构广泛询价、比价,对各理财及证券产品阅读相关条款,
对受托方资金、投资品种进行内容审核及风险评估;
  (三)拟定购买产品计划,向领导汇报对比结果,发起购买申请;
  (四)签订理财产品的购买合同或客户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等
文件;
  (五)归笼资金、进行购买;
  (六)登记相关理财台账,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情况。
  (七)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八)关注理财产品到期情况,按时赎回。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九条 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产品
进行投资;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投向、进展等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可能
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出现异
常情况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安排专人建立台账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
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将对理财产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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