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
公司”或“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合同资产和长期资产,具体分
类如下:
(一)金融资产: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
(二)存货: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
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
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
加工物资、合同履约成本等。
(三)合同资产:指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
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
价(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
(四)长期资产:指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
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列资产,根据会计准则及公司会
计政策的规定,需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本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以及财
务担保合同等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
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本制度所称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
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
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
短缺的现值)。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
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
同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本公司运用
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第六条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工具,本公司按照一般方法计量损失
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
(一)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
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二)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
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本制度所称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
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
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
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属于整个存续
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第七条 本公司在评估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综合考虑所有
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
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确定其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
风险的相对变化。
对于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取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充分证据的金
融资产,本公司以组合为基础开展评估。若判断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具
有较低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第八条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产生的
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
如下: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
计量,其终止确认、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
损益;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采用
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外,此
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
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相关利息收入,计入
当期损益。
第二节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九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
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
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办法如下:
(一)应收款项范围: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长期应收款和其
他应收款。
(二)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
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计量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票据无法以合理成本
评估预期信用损失信息时,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
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组
合划分依据如下表: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
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
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计量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
评估预期信用损失信息时,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
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组
合划分依据如下表: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组合 按账龄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应收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迁徙率及历史损失率 按迁徙率及历史损失率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
征的应收账款
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
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计量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
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信息时,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
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
组合划分依据如下表: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组合 按账龄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其他应收账款
关联方组合 应收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关依据证明其可回收情况,财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开展单项测试并计提坏账准
备。
(三)应收款项管理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应收账款收账政策,
根据客户欠款期限选择适配的催收方式,并将应收账款回收情况与销售部门
及销售人员业绩考核挂钩,及时跟踪回收进度。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
门,定期对应收款项进行逐项核查。
(四)风险防控要求:为最大限度减少应收款项损失,公司与客户签订
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事项:
对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及责任归属,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
通过协商方式收回款项。
(五)减值转回规定:应收款项确认减值损失后,若公司取得客观证据
表明该资产价值已恢复,且该恢复与确认损失后发生的事项相关(如债务人
信用评级提升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
后的账面价值不得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
本。
第三节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分类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在其
他综合收益中确认损失准备。
第四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可
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
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综合考虑持有存
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
场价格异常外,本期期末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
础确定。
第十四条 期末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
的影响因素已消失,导致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
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节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合同资产进行减
值测试并确认损失准备。鉴于合同资产的收款权利依赖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
履约条件,其信用风险特征与应收账款具有相似性,故采用简化计量方法,按
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第十六条 合同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流程,均参照本制度第十条
关于应收款项减值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加强合同资产的台账管理,详细记录对
应合同的履约进度、收款条件达成情况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信息,确保相
关数据可追溯、可核查。
第六节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 长期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开展减
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
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
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
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
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如下:
(一)定义:本制度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
位股份的权益性投资。
(二)计量原则: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
若因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
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
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
(三)计提与转回: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开展核查,按可收回金额低
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
转回。
(四)投资与处置审批:公司开展长期股权投资或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
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原因、被投资单位情况、投
资金额、股权比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等内容,并按《公司章
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五)跟踪管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与监督,建立
健全长期股权投资台账,详细记录投资单位、投资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
收益及回收等情况;收集整理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同章程、年度
报告等重要文件;及时掌握并分析被投资单位经营、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定期
或不定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向分管领导上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表。
第十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的
计提办法:
(一)定义:
用时间超过12个月,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外的租赁确认的使用权资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期末,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
地产,若因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将资产
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
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三)固定资产减值: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若存在市
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
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
不得转回。
(四)在建工程减值: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
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损
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五)使用权资产减值:计提办法参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实物管理要求: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实物保管台账,明确保管、保养、维修及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联合财务管理部、
资产使用部门开展全面清查,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对清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
部门负责人书面汇报并提出处理及改进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在建工程
投资额,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对外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的,必须签订租
赁协议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如下:
(一)定义: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
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二)计量与计提: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
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不利影响;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三)管理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确保能够控制无形资产
产生的经济利益(如拥有法定所有权,或通过协议约定获得法律保护的相关权利
等)。
第二十一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如下:
(一)定义:本制度所称商誉,是指企业合并中,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
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二)减值测试: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
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
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
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公司确定的
报告分部。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
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
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
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三章 减值准备计提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应向公司财务部门
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除划分为具有相同风险特征的
应收款项、合同资产计提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
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公司及下属企业计提减值准备应由股份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提交股份公司
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资产核销条件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
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
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
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
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证实
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
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
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
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资料;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情况说明以及
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四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
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
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公司内部技术部门出
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
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
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
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
效证据。
第二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
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
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
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
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
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
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
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业务部门或下属企业向股份
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产的核销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至少包
含以下内容:
(一)拟核销资产当前情况,包括账面情况及资产实物情况,提供相关资
质、文书资料;
(二)资产形成过程及造成损失的原因,提供符合核销条件的相应资料;
(三)追踪催讨情况说明及相应书面证据;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核销资产损失应由财务部门审核,提交股份公
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已核销但尚可追偿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权,尽最大努力挽
回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资产减值相关的、
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全部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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