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
合公司医药商业与生物工程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相关事务,包括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临
时报告中特定内容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信息披露原则,审慎确定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不得滥用该制度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公司上市时保持一致;上市后
拟新增暂缓、豁免事项的,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并履行相应内部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局主席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局秘
书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核、登记、归档及报送工作,
公司董事局办公室为具体执行部门。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
相关主体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以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不得通过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公司的董事局主
席、董事局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
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董事局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法务、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上报
董事会秘书。
事局主席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公司董事局主席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局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局主席签字确认。由董事局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
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
措施;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及违法
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
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前述
规定冲突,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与修订,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原有
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事项(注 1)
登 记 人
知悉
职 务
知情人 知悉内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证件类 证件号 知情日 与公司 所属单 关系类 内幕 登记 联系手 通讯地 所属单位
姓名/名 幕信息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型 码 期 关系 位 型 信息 时间 机 址 类别
称 地点 (注 2) (注 3)
内容
注 1: 填写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上述必备项目;
注 2: 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 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 填报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作为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泄露或使
用该等信息;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方:
日期 : 年 月 日
附件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登记事由 □暂 缓 □豁 免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
件类型 □临 时 报 告 □其 他
□重 大 交 易 □日 常 交 易 □关 联 交 易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信
息类型 □年 度 报 告 中 的 客 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是 □否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如适用)
董事局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局主席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