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及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
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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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如果公司业绩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
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上
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
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
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完成
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
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中长期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
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薪酬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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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
及实施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费用,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
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季度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
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的薪酬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架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者职责变化。
第六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
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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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
与责任事故、重大财务舞弊、重大风险事件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公司
资产流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
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 发生前条规定情形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
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
的主动性及有效性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薪酬发起追
索扣回程序以及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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