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与完善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数文化”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高
质量发展,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浙
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首席技术官(CTO)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中关于薪酬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激励性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
考核分配制度,其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市场性原则:根据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及岗位价
值等因素,适应公司数字化转型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效履行职责。
(三)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规定,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分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
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在文书起草、数据提供等方面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好有
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
职务,严格按照其任职岗位的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和津贴。
(三)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
审议。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
业薪酬水平、公司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
营业绩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党的建设和社会效益等指标相
挂钩,每年根据公司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及高
级管理人员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
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
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
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
式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
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预留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内部的考核
与薪酬分配相关制度执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高
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分配方案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
会通过当日起计算,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
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
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
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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