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 北矿科技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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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的排查、归集和保密,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以及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
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三条 公司对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
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将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进
行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应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
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能够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
查事项如下: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有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
告义务。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计提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
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
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技术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净利润或主要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8)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
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
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
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额度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
  除经公司年度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日常关联交易外,其他关联交易事
项均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累计计算的方法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含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不含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风险投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各子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子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
告的义务: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敏感信息排查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
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
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
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
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或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认为有必要
时,有权要求报告义务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
项,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应当立即
报告董事长,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 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
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
清。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时了解信息,澄清情况。发
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对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公司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及投资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网络等方式向公司反映的情况,须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
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报告制度的
要求执行,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应严格按照
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应组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防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部信息在形成、传
递、披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并按规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十六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对前述所称排查事项的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
式并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北矿科技敏感信
息排查管理制度(2017 年 4 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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