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
人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
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
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会议事项:
(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
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件:
预测的修正;
事项)
(六)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的30%;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者发生变动;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累计计算的方法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含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不含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风险投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除经公司年度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日常关联交易外,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
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其要求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
整理工作。
第十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
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
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和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各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
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经理或主管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
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原《北矿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7年4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