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模生物: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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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
合同明确相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在董事会、股东会对
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
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款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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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款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该条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九)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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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债权、债务重组;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的决策权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
的,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
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实施。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
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规定。
  (二)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
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其中,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实施。
  (三)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不足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实施;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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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且金额未超过 300 万元,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制度第六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议案,
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作出详
细说明,并根据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大小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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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相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条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相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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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第五章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
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续签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公司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
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
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并披露。
 第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
格、交易总量或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前条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
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根据本制度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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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本
制度各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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