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军工: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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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
      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
      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
      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
      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批准;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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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津贴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区经济及
      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
      行。
      (二)非独立董事:
      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并不予发放
      董事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内部任职情况领取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
      薪酬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基本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职位、责任、
      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拟定;
      (二)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规范
      运作、重点项目、重大措施等多方面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
      成效挂钩,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 薪酬、津贴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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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考虑决定
       是否扣减、暂缓或不予发放其相应薪酬,或追回其已获得的全部或
       部分薪酬: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
       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
       分追回。
       本条关于约束与止付追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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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
       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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