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标准,并依法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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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标准与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负责对
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职责与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实施细则》。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
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采用固定津贴制,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
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
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职务领取相
应的岗位薪酬,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以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其他未在公司担任具体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采用固定津贴制,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及岗位
机制确定,一般实行年薪制。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主要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每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一)基本薪酬:依据其在公司的具体职务,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
等情况确定,按月度发放;
(二)绩效薪酬:分为月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其中,月度绩效薪酬
依据履职情况按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年度
经营业绩和个人履职情况等指标确定,并根据公司规定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
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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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激励方案。
第十条 若外部薪酬水平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支付追索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
月发放,月度绩效薪酬随月度固定基本薪酬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经年终考核确定
后进行发放。采用固定津贴制的董事,按聘任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并由公司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
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视损失大小和
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降薪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
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脱产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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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
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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